| 主题分类 | 生态环境 | 体裁分类 | |||
| 索 引 号 | F0130/2025-00139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
| 文 号 | 淮阴环复〔2025〕43号 | 公开日期 | 2025-10-30 | ||
| 文 号 | 淮阴环复〔2025〕43号 | 公开日期 | 2025-10-30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淮安皓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淮安皓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淮安皓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海北路688号淮安国际汽车城29栋建设环境检测实验室项目。
项目代码:2508-320804-89-01-862897。
二、在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施工期应按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等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你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喷淋废水、实验仪器清洗废水经中和预处理后,与超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浓水和反冲洗水及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合并接管光大水务(淮安)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东城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要求后排入盐河。
(三)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无机废气(以氯化氢、硫酸雾表征)经通风橱集气罩收集后接入喷淋塔中和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未被收集的部分无机废气无组织排放;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经通风橱集气罩收集后接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未被收集的部分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DA001排气筒有组织硫酸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有关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硫酸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单位边界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本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隔声、消音、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本项目运行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药品及试剂、废实验用品、废活性炭、废培养基、实验室废液(含实验仪器首次清洗废水)、废包装盒(袋)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在厂区内建设15m2暂存场所用于暂存危险废物;产生的废滤芯、废石英砂、废RO膜、未沾染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并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在厂区内建设10m2暂存场所用于暂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化粪池污泥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本项目应以实验室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0.114t(其中,有组织≤0.0540t、无组织≤0.0600t);氯化氢≤0.0280t(其中,有组织≤0.0180t、无组织≤0.0100t);硫酸雾≤0.0224t(其中,有组织≤0.0144t、无组织≤0.0080t)。
(二)水污染物:
生活污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排放量)≤405/405t。其中COD≤0.1134/0.0203t、SS≤0.0810/0.0041t、氨氮≤0.0101/0.0020t、总磷≤0.0016/0.0002t、总氮≤0.0162/0.0061t;
工艺废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为26.35/26.35t,其中COD≤0.0037/0.0013t、SS≤0.0009/0.0003t、氨氮≤0.0002/0.0001t、总磷≤0.00004/0.00001t、总氮≤0.0003/0.0004t;
综合污水排放量(接管量/环境排放量)≤431.35/431.35t。其中COD≤0.1171/0.0216t、SS≤0.0819/0.0043t、氨氮≤0.0103/0.0022t、总磷≤0.00164/0.00022t、总氮≤0.0165/0.0065t。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针对本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你公司应按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
七、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5年10月30日